被告是原告的弟媳。2017年9月,被告提到一家网站是国外的投资项目,投资后公司每季度将200美元打到用户的账户上,用户可以在网站的商店里任意购物。被告表示她自己和身边的朋友都投了,挣了很多钱。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在2017年*月*日向被告账户转账1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理财。但转账后被告就没有了消息,原告一直都不知道具体投的是哪个网站,也不知道网址、用户名和密码,转款三个多月后也没有公司返钱的消息。原告觉得被告所说的投资不靠谱,从2018年初就开始催促被告,让被告100万元拿回来,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原告办理退款。
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将钱打入MFC平台,而该平台是一个传销平台,原告的钱款无法收回,因此以委托理财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传销组织,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不是传销组织成员,本案应由民事案件法官进行实体审理。退一步说,即便是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原告提起上诉,要求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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