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其森,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柳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宁王律师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起诉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租金。起诉之后,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被告在开庭日之前主动履行了退还剩余租金的义务。王律师帮助委托人陈某某拿到了剩余的租金,陈某某非常高兴。
法律服务热线:15563765225(微信同号)。
联系人:济宁王其森律师。
地址:济宁市区火炬路与金宇路交叉口向东50米英特力孵化器院内5楼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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