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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中把房子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分别给予两人
    作者:李在珂律师来源:遗嘱纠纷网更新日期:2022-12-02 16:04:12
    被继承人及某与崔某1978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独生子及某1。及某的父亲2005年*月*日死亡,母亲是赵某。2020年*月*日,及某因病死亡。及某的继承人为母亲赵某、妻子崔某和儿子及某1。​ 2020年*月*日,及某亲笔自书一份遗嘱,写明:“我名下有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处。我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自愿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妻子崔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继承。”

    被继承人及某与崔某1978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独生子及某1。及某的父亲2005年*月*日死亡,母亲是赵某。2020年*月*日,及某因病死亡。及某的继承人为母亲赵某、妻子崔某和儿子及某1。

    2020年*月*日,及某亲笔自书一份遗嘱,写明:“我名下有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处。我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自愿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妻子崔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继承。”

    诉讼过程中,及某的母亲赵某提出,及某曾经给她写过一个文件,确保她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确认房屋归崔某,崔某每月支付赵某3000元的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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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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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李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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